所有的医疗器械都必须带有标签,以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。标签不必非要贴在器械上,也可以作为说明书随器械一起提供。
加拿大的医疗器械法规SOR/98-282中对医疗器械的标签有明确的要求:
第21条 — 标签的一般要求
器械标签需包含以下信息:
(a) 器械名称;
(b)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;
(c) 器械的标识符,包括作为系统,测试套件,医疗器械组,医疗器械系列或医疗器械组系列一部分的任何医疗器械的标识符;它可以是目录号,型号或UDI,并且可以与名称结合使用,例如:Acme Monofil Nylon Suture Catalogue # 23114;
(d) 控制编号(如是III或IV类设备);
(e) 如果包装内容物不明显,则以适合该器械的术语表示包装内的物品,例如尺寸,净重,长度,体积或单位数量;
(f) 如果制造商打算以无菌状态出售该器械,则应有“无菌”字样;
(g) 器械的有效期,如果器械有有效期,则由制造商根据预计使用寿命最短的组件确定;日期应以国际公认的格式表示:xxxx(年)-xx(月)-xx(日),如:2023-05-09;
(h) 除非预期用途不言而喻,否则需有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该器械的性能规格(如果性能规格对于正确使用是必要的);
(i) 使用说明,除非不需要说明;
(j) 适用于该器械的任何特殊存储条件,储存温度应以℃为单位。
以上要求的信息,应以预期用户易于理解的方式清晰地,永久地和突出地表达。
第22条 — 外包装标签要求
(a) 拟向公众出售的器械,第21条款要求的信息必须列在包装的外面,信息必须可见。
(b) 如果器械的包装太小,无法显示第21条规定的所有信息,则器械应随附说明书。在这种情况下,包装外面的信息应包含提醒用户参考此随附说明书的字样。
第23条 — 标签的官方语言要求
(a) 出售给公众的器械,标签/随附说明书至少应以英语和法语双语提供。
(b) 除第23 (a)另有规定外,所有其他在加拿大销售的器械需以英语或法语提供标签/随附说明书。但是如购买者要求,制造商应尽快提供另一种官方语言的使用说明。
加拿大卫生部对一些特定器械的标签有特殊要求,敬请期待下期内容。
地址:上海市松江区东宝路19号602室
电话:86-21-31261348 / 57712250
电邮:cvtest@126.com
QQ:87033-5905 / 57802-0381
微信:wx578020381 / CVMARK2012